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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保安看钞时“顺走”5万 忐忑5天后摊牌自首
【信息时间: 2015-11-27 10:04:34   阅读次数: 】【字号

11月26日电 (刘鹏 毛佳玲)利用工作之便利在负责看管钞票时,趁旁人不注意,顺手拿走5万块。苦苦挣扎、忐忑不安5天后,怀揣烫手的5万元原封不动的向单位摊牌自首。26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因犯盗窃罪,郑州一保安押运公司员工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介绍,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同事刘某、贴某某、张某一起乘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分公司运钞车到某医院进行收款。期间,张某跟随银行工作人员接款,刘某负责持枪保卫,贴某某负责开车,被告人刘某某则负责看管收到的现金,并负责将收到的钱放到运钞车的中门。

在收钞过程中,刘某某发现钱袋用皮筋缠着,外面贴有封条,比较好下手,便趁司机贴某某不注意,张某、刘某和银行工作人员下车接款之际从钱袋中拿走了五万元钱。

5天后的11月8日,担惊受怕的刘某某因怕银行报案,带着5万元回到单位自首,并将钱如数上交。11月12日,刘某某来到了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自首。

近日,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箱包的调运工作,窃取钱包内的钱财系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之便。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因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主动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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