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张某陆续在各级政府网站发帖,实名举报同村陆某在没有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强占生产路、倒卖庄基、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网帖发布后,政府部门随即给予回复,并依照职权转交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张某又将政府网站的举报帖及相关回复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转载,并标明“求转发”“求关注”。陆某感到自己名誉权受损,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举报陆某,是对其监督举报权的正常行使,但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网络信访件过程中,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转发,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该信息,以获取社会公众对陆某人格的否定性评价,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某立即删除其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上的发帖,并向陆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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